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会长单位(主管:国资委  指导:中宣部)
欢迎您访问企业信用网! [请登陆] [免费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企业信用网 >> 政务专题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对策研究与分析
来源: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www.cn-xyw.com  时间:2010-6-22 发布人:admin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而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经济风险之一。特别是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过程中,这一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因此,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涵义及其经济社会意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而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信用体系可以比作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防范交易风险、指导企业赊销、方便消费者等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总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保证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目前消费不旺的局面以及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导致了在消费信贷领域存在的信息非对称状况。由于银行同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于是拥有不真实或较少信息的银行就会倾向于做出错误选择即逆向选择。具体而言就是我国银行无法通过公用信用体系获得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为避免做出错误决策而不得不严格审贷,直接造成了信贷效率低下,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了银行获取信息的高成本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信贷价格(贷款利率),这是目前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信息非对称的唯一方式便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汇总、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并及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以改变其信息劣势。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4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第一,实施储蓄实名制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第二,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

三、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状况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美国是世界上信用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消费者信用报告和信用机构是金融业两种最基本的IT应用。在美国,首先,货币电子化程度为档案登记提供了很大方便,个人收支状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比较全面的资料。个人信用的全部表现,包括第一次信贷消费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款情况,都将被输入电脑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因此,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可以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全面的历史资料。其次,信用报告程序本身是一个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技术运用。其中重要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来完成的。二战以后,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获得了长足发展,现存有三大国营信用征集中介机构。这三家公司具有健全的征信网络,其信息传递效率也相当高,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

2.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个人资信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提供的贷款历史、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相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美国的信用评估机构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如采用记分制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做进一步调查等等。通过科学的评估来保证客户与机构的双重利益安全。

3.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美国很多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信贷,其方式是与购买者和商家共同签订合同,融资公司提供贷款,购买者分期偿还。如美国联邦住宅信贷银行为会员储蓄贷款协会提供贷款;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为住宅抵押债券的二级市场买卖提供资金支持等,因此,消费贷款可以被组合出售,降低了借款成本,同时增加了美国消费者的购买力,购物的速度加快。美国以资产作后盾的证券总值现金高达数万亿美元,其中大多数来自消费信贷。美国国内抵押利率比正常利率低,这就是抵押债券化和政府主办的二级市场机构的功劳。
 
4.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消费信贷方面主要有四部法律,即《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和《社会再投资法》;在授信方面的法律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公平贷款对账法》、《条例》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破产法》。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美国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加以修正。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导致的主体产权不明使得独立的信用主体身份难以平等,进而导致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信用活动,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

2.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所能提供的有关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及个人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其中大部分只能说明居民个人的自然状况,而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零售业务,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实现货币化,导致一些数据失真,而且也不能完全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些都使得银行零售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3.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居民在各家银行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金融同业之间更无居民个人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的风险加大。同时,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4.信用立法工作滞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五、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纵观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应从宏微观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宏观层面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做好社会各方面的配套工作。由现行管理体制决定,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的基本资料都分散在个别部门之中,这就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推动。政府是有序市场经济的设计者、缔造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并在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中央政府要率先垂范,深化体制改革,塑造合格独立的信用主体,使得个人、企业、银行都能以独立信用主体的身份进行平等、规范的信用活动;地方政府要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保证与服务,理顺各方面关系,完成好相关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2.建立并逐步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如果单从消费信贷的角度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为消费者吃了定心丸,消除了消费者对未来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预期,有利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复苏。

3.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搞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相对来讲仍处于跨系统、跨行业相互封闭的状态,其各自拥有的信息也基本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信息无法共享,严重阻碍了信用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还需要做许多协调工作。主要的方式为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各商业银行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接收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

4.加快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信用报告业是新兴行业,涉及到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信誉等敏感问题,而目前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是一片空白,因此急需健全金融市场及相关法规。如修订《破产法》、《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虑制定一项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等,同时要加强贷款抵(质)押变现市场及相关法规建设,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以确保信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的环境。

(二)微观层面

1.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严格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库。与美国信用制度近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首要任务就是征集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其中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及个人资产情况等内容。鉴于我国国家行政部门和银行是拥有个人信息最丰富的两类机构,因此信息的收集应以这两类机构为基点,首先在税收、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进行个人信用调查,其次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个人资产情况调查。实行存款实名制,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存款人的负债、信用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变动状况的动态追踪。

2.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当个人进行信贷活动时,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对方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所谓基本账户制度即由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基本账户,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与基本账户相联系,得以汇总反映。在个人实码制初步建立后,应逐步扩展基本账户,首先涵盖工资账户,其次是将退休金、养老金并入账户,再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该账户,最后便将个人所得税账户纳入基本账户。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后,将改变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保证了信贷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信用风险转嫁机制。(1)个人信用评估模型。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该模型的理论基础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则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估的定量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还款意愿率,用概率p表示,用于预测未来准备还款的可能性,另一个是还款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用货币量C表示。如果用N表示银行贷款上界,则 N≤Cp,即贷款不超过Cp,那么平均而言贷款是安全的,反之则银行可能收不回全部贷款。第一,还款可能性分析。分析这一变量需要考虑每个客户的品德和经济能力,需要采集一些指标并根据不同参数值划分出不同的档次,针对每个档次,进行还款概率的测算。我们首先可以将银行客户(主要指拥有并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按照以往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用每个层次中不良持卡人的比例作为还款概率的参考值,再根据经验予以适当修正,最终确立较为准确的每个层次的p值。

 

然后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这需要对优良持卡人B和不良持卡人A分别算出每个指标的期望Ei(B)、Ei(A)和标准差i(B)、i(A)。然后计算出指标的差异值:Di=[Ei(B)+6i(B)]-[Ei(A)+6i(A)] ,如果Di≤0,说明这个指标不能区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舍弃,如果差异值较大,说明这个指标反映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保留,最后我们将这个差异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生成指标的权重Wi,并以此作为计算还款可能性P的基础。

第二,还款能力分析。C=(月收入-月支出)·可偿还系数·约定的还款期限(月)

其中,月收入是指每月可稳定得到的经过核实的收入总和,月支出包括抚养人口、当地月人均支出、每月偿还债务、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宅支出等。可偿还系数以30%为起点,再按照个人资产每增加5万,系数增加10%。与差异值的计算方法相同,采用算术平均法合成各个指标值较为合理。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的深入,银行获得的个人资信的增加,信用评估模型将成为一个动态模型,届时还款可能性为:
个人消费信贷的期望限额E(e)=Cp,而贷款上界U≤E(e)。

(2)信用风险转嫁模型。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主要用于事前防范风险,对于风险的管理还必须包括风险转嫁机制。风险转嫁的手段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担保和保险。

第一,保证机制。申请人邀请他为其贷款作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使用个人信用的评估方法,可以算出保证人还款可能性r和保证人的期望限额E(r),贷款金额的上界:N≤C[1—(1-p)(1-r)]=C(p+r-pr) 如果借款人的风险较高,那么贷款最好不要超过保证人的期望限额E(r),即N≤min{E(e),E(r)} 这样即使借款人不偿还贷款,保证人仍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

第二,抵(质)押担保机制。对于期限长、金额大的贷款,银行一般采用抵押贷款,借款人用借款资金采购设备并以此作为抵押品。银行严格审查贷款数量与抵押品价值之间的比率,这个比率既跟资产的折旧有关,也要参考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如果借款人以存款、债券或其他资产作质押,也要确定贷款数量与质押品价值之间的比率,且这个比率可以高于抵押的比率。
第三,保险机制。可以利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经过风险转移后,贷款的上界可以扩大为N≤C(p+r-pr)+抵押金额+质押金额+保险金额。

4.健全信用中介报告机构,规范运作,为信用制度保驾护航。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商业盈利性机构。它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行等价原则,在商业运作中,应该禁止信用中介与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勾结,垄断信用市场的行为,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信用市场。此外,信用中介机构有义务保证信息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尽管我国中介机构起步较晚,但面对信息技术的浪潮,完全可以选择高起点,借鉴国外信用中介机构的创新品种,在提供信用报告的同时推出适合我国的信用报告业创新产品。

【参考文献】
①何嗣江:《发展消费信贷亟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浙江金融》,2000年第1期。
②顾伟:《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财经研究》,2000年第7期。
③杨磊等:《个人信用:通向消费信贷的桥》,《观察与思考》,2000年第4期。
④陈永义:《启动市场需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金融与市场》,2000年第5期。
⑤邵祖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中国金融》,2000年第4期。
⑥于培翘等:《中外金融法规大全》,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
⑦Keown、Petty、Scott、Martin:《Foundation of Fi-nance》,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 Inc,1998。


(作者:王爱俭,孟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