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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我们不能等待--温家宝总理谈信用建设
来源:中国信用网www.cn-xyw.com  时间:2010-6-19 发布人:admin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邬焕庆、蔡玉高、张晓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表示,信用缺失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不仅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衰成败。代表委员们呼吁,进一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全面提速。?

  信用缺失,让我们付出高昂的“学费”?

  “应该承认,我国在一段时间里社会信用水平出现了下滑的态势。”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力尤其明显。近年来从假汾酒事件、龙口粉丝事件到苏丹红鸭蛋事件、欣弗事件可清楚地看到一个行业的信用问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危机。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到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发布的信息: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信用缺失,曾经让我们付出高昂的‘学费'。”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说,“我是做企业的,我痛切地知道,信用缺失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缺失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失去基础;另外,信用缺失还会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

  信用立法,最厚重的砝码?

  “我注意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市场违法行为,背后都有着无视信用且失信成本太低的背景。要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在立法上加大力度,让失信者失去生存空间。”全国人大代表郭永运指出。?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立法中也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
“但要把信用体系真正建立起来,最急迫的是抓紧制订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要建立隐私权法,个人、企业公共信息法,信用惩罚等相关的法律。”郭永运说,“信用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完成。其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二是在有关法律中加大对失信的打击力度,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韩平等代表提出,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有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同时,加快实现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的连接,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注册信息库,解决个人和企业身份核实的问题。

  目前,上海已成为国内第一个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城市,北京、广州、浙江等省市也纷纷提出信用建设的目标。由于大部分数据资源还掌握在工商、公安、银行、税务等部门,个人和小企业还无法自由地查询相关资料,导致这些数据的利用率很低。

  重拾信用,从政府诚信开始?
  “法律上加大惩戒只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治‘标'的猛药,而要让我们真正迈过信用这道门槛,还需要逐步建立信用文化,打造信用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吕建中指出,“在这一点上,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而不能成为坏榜样。”?
在2006年的两会上,九三学社披露了山东一县政府机关“集体”作伪证的案例:这个县政府因涉及一宗租赁合同纠纷,被一家企业告上法庭,该县公安局、国资局、财政局、经委等部门为了使在此案中负有全部过错责任、无胜诉可能的县政府“反败为胜”,竟然集体出具伪证。?
  “要使企业和个体诚实守信,政府首先要做到诚信。”吕建中认为,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企业和个体的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全国人大代表白世春指出,按照信用主体划分,社会信用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受政府信用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信用主要体现在政府作为管理者制定和执行规则必须讲信用,作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作为人民公仆必须公正地为全社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当前应突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提高效率等内容,开展政府信用专项治理。”吕建中指出,“地方政府要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并迅速转变职能,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认真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决不能滥用政府信誉,去干预企业和银行的融资活动,更不能违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