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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网信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企业信用网  时间:2019-4-4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为规范信企业信用网信用管理人员工作,根据》《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信用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里信用管理专业人员指的是在企业信用网任职的信用管理师等员工职称。本办法里企业信用信息指的是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本办法里所称各类企业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定义:

1. 信用管理员是指:运用现代经济、信用管理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从各方渠道采集信用信息,并对采集来的信用数据进行加工与整理的信用人员。

2.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咨询的专业信用人员。

第四条:信用管理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采集信用信息;

2. 加工、整理信用信息;

3. 解读信用数据与信用报告;

4. 协助信用管理师的工作;

信用管理师主要工作包括:
1、为企业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为委托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与及信用等级;
4、为委托对象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5、为委托对象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为企业防范风险,开拓市场。

第五条 管理

为保障信用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与效率,明确领导管理与各岗位工作职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体制,信用管理专业人员应做到: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用管理人员采集的信用信息须是由正规、法定的渠道获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欺诈、窃取、给予财物、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
  (2)违反本办法披露信用信息的;
  (3)歪曲、篡改信用信息,侵害被评估人合法权益的;
  (4)与被评估对象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的。

信用管理人员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获取到的数据应在企业信用网线上数据库与线下档案库中备案。信用管理人员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做到有据可查,并且根据要求注明信息的来源渠道和调研方法。任何由非正常渠道来源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发布。

2、确保信息的规范性

信用管理人员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循规范性要求,所有数据/信息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流程进行编制与报批,如发现因明显数据/信息分析错误、逻辑错误,语句不通,造成客户、合作伙伴、领导或者同事误解的,客户投诉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开除。

3、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信用管理人员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如因信息时效性问题,造成客户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者不及时,造成被投诉或影响其他部门工作进度的,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或开除。

4、确保信息的公正性

信用管理人员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做到公正、专业、简练,并能够提供合理依据,经过审慎判断与决策。如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修改信用评价,或审核有误,造成评价委托方、合作伙伴、其他相关人员受到错误判断和损失的,第一责任人承担80%责任,按情节严重,第二责任人承担20%责任。

5、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信用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管好数据管理系统密码,严禁将帐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且每三个月必须至少更改一次密码,防止遗忘、被盗用或泄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6、确保信息查询有授权

信用管理人员在日常信息采集、审核、认证、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工作依据或者参考。

第六条 职称认定与考核

信用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任务以及工作考核的内容。通过信用管理员职业资格考核,拥有信用管理员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由企业信用网授予《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证书》及职称。

企业信用网信用管理司负责对信用管理专业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违纪

信用管理专业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