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会长单位(主管:国资委  指导:中宣部)
欢迎您访问企业信用网! [请登陆] [免费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企业信用网 >> 在线访谈
中国征信立法进入实质阶段 信息主体受保护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2010-6-18 发布人:中国信用网www.cn-xyw.com

   2009年10月12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征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专家认为,《条例》的尽快出台不仅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也将建立起中国征信业规范体系的框架,但这个规范体系要想发挥更大作用,未来还需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操作细则。
  征信业从严把关
  “没有法律规范就会出现行业的不规范发展。”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评级总监周沅帆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有了法律,市场环境将得到净化,这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来说是极大的利好。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征信服务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渐增加。截至2008年末,纳入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统计的规模机构有80多家,专职评级人员达到2000多人。
  为改善中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条例》借鉴银行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另外,此次《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专家表示,无论是准入还是退出,都应规定严格的审批机制,这是征信业务规范发展的大前提。
  信息主体受保护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对本报表示,该《条例》较好地实现了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效避免了“记黑账”的问题,可以防止信息主体在浑然不知中进入信用“黑名单”。
  但他也表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尚缺少征信内容增减的权力界定。条例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5种个人信息,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事实上,现在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就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一些地方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都纳入其中,甚至有些地方还拟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一位公务员小徐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前年买房时,本打算和妻子一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因妻子的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信用污点而没办成。原来在校期间他妻子曾办理助学贷款,但因利息没有及时归还而在信用报告上出现了逾期记录。最终小徐只能以自己的公积金贷款买房,但他和妻子一直担心这个信用污点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消除。小徐说,现在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让他妻子心里有了底儿,不用担心一辈子都带着这个污点了。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条例》公布之前,因为中国立法上存在空白,负面记录尚无保留期限,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
  征信业规范还需配套细节
  “《条例》一般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对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来说,还需要建立包括法律条例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型、全方位的规范体系。”周沅帆认为,在《条例》这个框架下,我们还应针对某些环节、流程出台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形成一个完善的征信规范体系。
  近年来,在央行的推动下,建设中国征信行业规范体系的进程不断推进。2005年8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此后,央行于2006年和2007年发布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