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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道德、产权和法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中国信用网 www.cn-xyw.com  时间:2010-6-17 发布人:admin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那么,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哪些基本因素构成的,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构建社会信用制度呢?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对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一个科学而完整的思路和原则,这就是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道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培育人们重信守诺的行为习惯,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最为根本的任务。信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承诺关系,是人们信守自己的承诺不予改变的行为选择,也是人们利用承诺来达成某种交换关系的社会活动方式。作为一种承诺关系,信用的实质和核心是诚实,“信者,实也”,是诚实道德在人们交往中的重要体现。首先,信用要求人们诚实地依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来做出承诺,而不能为获取利益作出虚假许诺;其次,信用要求人们诚恳地信守自己的承诺,不因个人利益或外部情况的变化而违背承诺。同时,信用也是一种执着的责任意识,它把自己作出的承诺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义无反顾,坚决履行。从更高层次来看,信用是人格的一种体现,孔子说,“人无信不立”,信用是立人之本,成事之基。总之,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行为。要构建一种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首先必须培育人们的信用道德,使人们自觉地守信用,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有诺必承,信守契约。信用道德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既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尺度,也是社会信用制度有效运作的根本条件。

  产权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建立明确信用关系的基本前提,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维护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重要机制,现代市场交易都是借助一定的契约、货币等信用工具和通过诸多的代理关系来实现的,所有交换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离开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作为通过人们一定的承诺来实现交易关系的行为方式,信用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保护基础上的。只有明晰了产权界定,才能明确交易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才能确定谁来做出承诺,谁对承诺负责,谁应该获得承诺的利益,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形成讲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果产权不明确,谁应该对承诺负责,谁应该获得信用的利益都不明确,信用就难以维持。同样,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可以通过侵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利益,一些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人就不会守信用,而是采取巧取豪夺的方式去谋取利益。所以,产权是社会信用的基础,有了有效的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才会有明确的信用关系,才能促使人们自觉地去守信用。

  法律是维护社会信用的重要保障,规范、严格的法律规范为社会信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强制性的法律实施机制能够对人们的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形成了十分广泛和极其复杂的信用关系,要有效地调节这种广泛和复杂的信用关系,形成一种稳定和普遍的社会信用秩序,就必须具有普遍、规范和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在市场交易中,信用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承诺的契约关系,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约束下,双方的信用契约关系才能得到维持和实现,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实施机制就是最公正的第三方机制。道德无疑是维护社会信用的重要机制,但道德约束是一种“软”的约束,它依赖于主体的良心和自律。它对有道德的主体是有效的,却难以约束那些不讲道德的人。因此,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意识、不讲信用者,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促使其遵守契约,承担责任。一个健全的社会法律制度应该使那些守信用、讲信誉的主体得到应有的奖励,使那些不守信用、不讲信誉者受到应得惩罚。这样,讲信用的行为会越来越多,不讲信用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就会逐步形成整个社会良好的信用关系。